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所办理、审结的案件,努力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备,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要求。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工作中,要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案件,只要是合法行为,本院都将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坚持严肃执行、公正裁判。在办案中,不管是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管是当官的还是老百姓的,亦不管是单位的还是个人的,坚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办“人情案值”、“关系案”、“金钱案”。
四、认真执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制度。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判。
五、严格依法收费,依法罚款。所有的收费、罚款和赃款赃物,一律使用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发票,严禁不开票或使用白发票,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六、认真执行立、审、执分离制度,所有公民起诉到县法院民庭、行政、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的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按照归口分流的原则交由相应的业务庭办理,起诉到人民法庭的案件,由人民法庭依照按辖区和规定的标准办理。
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理案件期限。对于刑期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应在45天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审结(审结简单程序在3个月审结),行政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执行案件一般就在受理后6个月内执结。
八、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改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案件当事人的讲情不理、请吃不到、送礼不收、行贿不要,娱乐场所不进。
九、实行从严治警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办案中,凡被揭发出有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影响,按照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即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理。该辞退或调离法院,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