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民商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二、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的,如《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约定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劳动争议纠纷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810524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