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乐柯卫(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512187615,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蓬莱路19号8幢210室):
本院受理原告胡菊飞与你及杨彩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3民初9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支付材料款人民币4939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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