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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4916号公告

  

胡文(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210105035):

本院受理原告范和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491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偿还轮胎款108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468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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