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3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张阿辉(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身份号341223198911074133):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台县雅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张阿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雅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金5000元及车辆维修费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阿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576-1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