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衍桥(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8012292915)、
施洪丹(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10025901):
本院受理原告孙荣正诉被告王衍桥、施洪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1023民初472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5116.8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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