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708012917):
本院受理原告沈启壮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4638号判决书、裁定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启壮借款5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执行中扣除3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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