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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839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徐向东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0610001X

本院受理原告王彬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83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彬涛借款12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1121日按20204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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