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22)浙1023民初210号起诉状公告
 

  

宋仁利(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108092139,住临海市白水洋镇黄沙社区2-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3民初21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用2102元及承担相应滞纳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3159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067693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