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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严晟晟(330702198506236015,住金华巾婺城区华电新村105幢2单元403室):

本院受理原告何冠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偿还原告何冠祺借款本金5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20217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冠祺支付的保全申请费352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本案受理费968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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