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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黄丽君(330382198905056919):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保险代偿款30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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