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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309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郑三平(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30311097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天牛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30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郑三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天台县天牛橡塑有限公司货款735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8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640元,由郑三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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