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长峰(362425198804200016):
本院受理原告许玲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25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张长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玲华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80元,由张长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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