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浙1023民催1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2021年4月14日出票、出票人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付款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持票人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编号00100041 23046555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浙1023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云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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