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丰佳毅(330821199002143439,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划船塘村彭家77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丰佳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99.39元并支付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其他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在不超过月利率20‰的范围内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丰佳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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