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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2951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向德学(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312170834

    本院受理原告许世伟诉被告向德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95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向德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世伟货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7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向德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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