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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309号公告
 

  

郑三平(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30311097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天牛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3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7358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21121514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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