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云波(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808091551):
本院受理原告任秀妃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18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任秀妃借款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之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陈云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任秀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45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陈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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