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伟翔(331023199703230519):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瑛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07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赵海瑛撤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计2820元,由原告赵海瑛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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