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艳芳(14042619660507683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王艳芳为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39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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