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安(330522197205112115,住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新港村勤劳街212-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碧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限被告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碧辉货款45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王安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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