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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刘辉星(422129198311101314

本院受理原告杨士进与被告你及江西伟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李国章、衡水润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杨士进损失27969.77元。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杨士进损失2796.08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刘辉星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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