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院
公 告
陈幼敏(332625197001230087,住海南省三亚河东路152号):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58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443元及相应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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