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车济津(33262519751013531X):
本院受理原告庞苗振诉被告车济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86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车济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庞苗振借款5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车济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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