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顾扬扬(222426198106125624,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E区6栋1单元903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卫钢诉你及王彬、庞帮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卫钢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9年8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彬、庞帮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你及王彬、庞帮爱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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