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尚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TRW3L)、董力(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11126114):
本院受理原告王思慧与被告广州尚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99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一2020年8月8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解除;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退回原告各项费用53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暂计5000元,共计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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