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健(422825197709100416,住湖北省宣恩县晓关乡桐子营街10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益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限被告胡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益红货款110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