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启胜(340323197102043353,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乡庙新村李庄组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宏与你及温岭市远鸿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宏货款125414.0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20年12月15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宏保全申请费117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三、被告温岭市远鸿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你及温岭市远鸿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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