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江元(513028197211075813):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棕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达棕货款41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2021年2月19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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