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兰芬(332625197403262727,住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70幢1103室):
本院受理原告吕爱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2129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15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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