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齐孝君(33262519691217101X):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诉你和黄升良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27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升良、齐孝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先行垫付给姚斌的医疗费221936.35元。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10元,由被告黄升良、齐孝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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