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肖莎(342225198910086224):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林与陈肖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5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3.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照I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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