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艳芳(身份证号码:140426196605076838):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139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其垫付的理赔款4642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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