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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731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徐亨宗(332625196301234413):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73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徐亨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 2 6 1 4 3. 2 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在不超过月利率 2 0‰范围内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3 2 0元,由徐亨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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