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召伟(41272519661011113X):
本院受理原告汤有杰诉被告薛召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401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薛召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汤有杰货款 7 3 0 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 2 0 2 0年 1 2月 2 5日起按年利率 3. 8 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 5 0元,由薛召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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