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峰(332625196907260034,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309号):
本院受理原告赖新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755号裁定书,本院裁决:准许赖新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赖新华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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