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02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鲍亚青(332625197208115844,住宁波市海曙区马衙街38号);
王凯(330227196910065095,户籍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张村庙村12组17号,现住宁波市江北区春晖佳苑28幢148号906室):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建诉被告鲍亚飞及你们与第三人林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鲍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保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7年10月25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保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刘保建负担100元,被告鲍亚飞负担642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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