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文德(45272519801024059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87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卢文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565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文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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