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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廖太阳360722199010275737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美佳鼎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天台美佳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天台美佳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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