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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李健祥441422199805015132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鑫钢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202010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10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鑫钢因本案诉讼花费的保全申请费1188元及保全保险费600元,合计1788元;三、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鑫钢因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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