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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545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盛丽群(331003198112053004):

    本院受理原告普信华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54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刘普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普信华借款 1 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 2 0 2 1 1 2 2日起按年利率 3. 8 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普信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 3 5 0元,由刘普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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