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江元(513028197211075813):
本院受理原告陈达棕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81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立即支付货款415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 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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