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院
公 告
荣存证(37083219790528095X,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荣店村201号):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56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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