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房殿腾(372928198812231013):
本院受理原告裴英青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80号裁定书,本院裁决:准许裴英青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 7 5元,由裴英青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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