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傅平(330625196111268733):
本院受理原告许尚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7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沙石子款19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4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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