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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3民初358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王尧仙(330724197010011828):

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芬、夏水仙、陈双双、陈倩倩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3民初35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王尧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秋芬、夏水仙、陈双双、陈倩倩借款 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  0 2 1 1 1 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5 2 5元,由王尧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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