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武(330225196311190633);
本院受理原告夏灵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89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你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从起诉日起算至还清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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