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熊伟(43072119900726003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陈维娜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19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陈维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19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熊伟对陈维娜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熊伟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陈维娜追偿;三、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陈维娜所有的浙JM05K5号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660元,由陈维娜、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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