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陈云通(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708073036) :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华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陈云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建华租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云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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