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孔令成(532101197201101481):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云诉你与刘大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90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孔令成、刘大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飞云货款175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孔令成、刘大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飞云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2220元。本案受理费4880元,由孔令成、刘大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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